細菌內毒素檢測儀制造商介紹細菌內毒素檢查法是利用鱟試劑來檢測或量化由革蘭陰性菌產生的細菌內毒素,以判斷供試品中細菌內毒素的限-量是否符合規定的一種方法。
1.醫療器械細菌內毒素檢驗標準
(1)GB/T 14233.2-2005 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第2部分:生物學試驗方法;
(2)2015年版《中國藥典》1143 細菌內毒素檢查法。
2.醫療器械細菌內毒素所需主要設備
(1)電熱干燥箱,溫度達到 250 ℃,用于除外源性內毒素。
(2)旋渦混合器。
(3)試管恒溫儀、恒溫水浴箱或適宜的恒溫器,可設定溫度為(37±1)℃。
(4)天平,精度為 0.1 mg 以下。
(5)鱟試劑,應具有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號。
(6)細菌內毒素檢測儀制造商表示細菌內毒素國家標準品或細菌內毒素工作標準品,應具有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號。
(7)細菌內毒素檢查用水應符合滅菌注射用水標準,其內毒素含量小于0.015EU/ml(用于凝膠法)或0.005 EU/ml(用于光度測定法),且對內毒素試驗無干擾作用。
(8)實驗用具:剪刀、砂輪、試管、三角瓶、試管架、洗耳球、封口膜、75% 乙醇棉、時鐘、移液管(或刻度吸管)、凝集管(10 mm×75 mm)、微量加樣器及無熱原吸頭。耐熱器皿須經250℃干烤至少30min。若使用與微量加樣器配套的吸頭等塑料器具時,應選用標明無內毒素并且對試驗無干擾的器械。
3.細菌內毒素檢測儀制造商介紹檢測的注意事項:
(1)試驗前,須用肥皂洗手,用75%乙醇棉球消毒,試驗操作應在清潔環境中進行,過程中應防止內毒素的污染。
(2)在使用洗耳球、移液管取樣時,應注意不要將洗耳球中的氣體吹入溶液中,以防止氣體中的內毒素進入供試液。
(3)試驗所用器具經250℃干烤30min以上,要待烤箱溫度升至250℃后開始計時。在不打開金屬容器的情況下,可在2d內使用;如果玻璃器皿用錫箔紙包裝,嘉峪檢測網建議在不打開包裝的情況下可在兩周內使用,否則須再次干烤。
(4)細菌內毒素檢測儀制造商表示開啟細菌內毒素國家標準品或工作標準品、鱟試劑時,先輕彈瓶壁,使粉末落入瓶底,然后用砂輪在瓶頸上部輕輕劃痕,75%乙醇棉球擦拭后啟開,啟開過程中應防止玻璃碎片落入瓶內。
(5)無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須嚴格控制產品初始污染菌,以免導致滅菌后產品細菌內毒素指標超過限值。
(6)對于非液態產品企業制定產品技術要求時,如按EU/ml規定細菌內毒素限值在試驗方法中則需明確產品的浸提液體積。
(7)按GB/T14233.2-2005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檢驗方法:生物學試驗方法進行供試品細菌內毒素檢驗時,供試液應在(37±1)℃恒溫箱中浸提不小于1h,供試液貯存應不超過2h。
(8)溶解鱟試劑及混勻供試品和鱟試劑時,不要劇烈振蕩避免產生氣泡;試驗過程中應注意更換吸頭,以避免檢查用水的污染及溶液的交叉污染。
(9)由于凝集反應是不可逆的,所以在反應過程中及觀察結果時應注意不要使試管受到振動,以免使凝膠破碎產生假陰性結果。
(10)細菌內毒素檢測儀制造商表示進行干擾試驗時,標準對照系列和含內毒素的供試品溶液系列應同時進行;如經檢驗證實供試品對細菌內毒素試驗有不能排除的干擾作用則不適宜采用凝膠限度法。
(11)在進行鱟試劑靈敏度復核、干擾試驗和供試品細菌內毒素檢查時,各個試驗中要求的對照應同時進行,并在試驗有效的情況才能進行計算和判斷。
(12)細菌內毒素檢測儀制造商表示對于一個初包裝內有多組件的成套器械,如規定的內毒素限值是針對成套器械的,可以用一份浸提液對所有組件浸提,也可將各組件分別浸提后混合,各組件所用的浸提液總體積應不超過MVD,當組合后樣品出現結果不確定時,則需分別檢驗各組件,以研究各組件的污染源。
(13)如一個初包裝產品為多個醫療產品的集合,在臨床應用中每種醫療器械獨立使用,則應有各自的產品內毒素限值,且應分別進行試驗和評價。
(14)2015年版《中國藥典》1143細菌內毒素檢查法包括凝膠法和光度測定法,后者包括濁度法和顯色基質法。供試品檢測時,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種方法進行試驗。當測定結果有爭議時,除另有規定外,以凝膠限度試驗結果為準。